html模版上海僑聯——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
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簡稱海促會)於1988年11月在上海市人民政府支持下,為促進中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而成立。



促會是由致力於促進海內外經濟、技術、文化合作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海內外從事經貿、科技的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專業性社會組織。是受上海市歸國華

僑聯合會業務指導、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監督管理的市級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海促會屬於上海市一級社團組織,是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評定的AAAA

級社會組織。

中文名: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

外文名:Shanghai Overseas Economics Technolog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簡稱:海促會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主管單位:上海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主要職責



協會的主要職責是:以平臺的方式,通過交流互通促進發展。主要為會員提供專業信息,咨詢服務,開展專業技術和區域經濟建設的交流活動;拓寬協會成員與海

內外社會各界在項目、資金和技術等方面對接的的渠道,通過承辦相關部門委托事項,組織發展論壇、管理培訓、主台灣註冊商標題交流、參觀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素質不斷提

高,團結會員,廣泛聯絡相關社團、企事業單位及人士,溝通國內外相關信息,促進相關技術合作與交流,為上海乃至全國經濟建設的發展貢獻力量。

建設宗旨



海促會自1988年成立以來,先後在上海市委統戰部和上海市歸國華僑聯合會的業務指導下,秉持客觀開放,遵守憲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宗旨,發揮平臺的

資源優勢,廣交海內外朋友。依托可靠的社會背景,以資深專業學術委員會和各個行業的領軍企業會員與個人會員為基礎,聚焦創新創業,智能制造,大健康,人文

學術與“互聯網+”等領域。為青年學者,企業傢學習交流、發展事業、奉獻社會、參與海內外經濟技術文化交流,切實擔負起社會團體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

中國夢而奮鬥的光榮任務。

專委會介紹



為瞭海促會今後的蓬勃發展,理事會提出瞭創新與市場化的發展戰略,即實現和推動“1+N”的戰略。“1+N”戰略結構旨在成立隸屬於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

促進會的一個學術專業委員會和多個分領域專業委員會,充分發揮各專業委員會的職能與特長,共同促進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的發展。



前已成立“1+3”戰略結構,其中“1”指成立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浦江學術促進專業委員會(簡稱:海促會浦江學術),“3”指三個分領域專業委員

會,分別是N1,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科技創新技術促進專業委員會(簡稱:海促會科創中心);N2,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制造業技術促進專業委員

會(簡稱:海促會制造技術);N3,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智慧健康技術促進專業委員會(簡稱:海促會智慧健康)。

浦江學術促進專業委員會

海促會浦江學術促進專業委員會為海促會最高學術指導機構,其職責主要是組織指導海促會開如何申請註冊商標台中展管理研究、學術交流和管理咨詢活動。海促會浦江學術將充分發揮海促會的平臺優勢,充分發揮各專業委員的職能與特長,共同促進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的發展。

科技創新技術促進專業委員會

海促會科技創新技術促進專業委員會將充分發揮海促會的平臺優勢,借助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浦江學術委員會,通過科技創新培訓,專傢互助對接等方式為企業提供科技創新服務,引導企業向科技型、創新型的目標快速健康的發展。

制造業技術促進專業委員會



海促會制造業技術促進專業委員會面向廣大制造業企業,為制造業企業和企業傢服務;在制造業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之間,在產業與技術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

用,發揮制造業企業的參謀和助手作用;推進制造業改革、開放、重組和創新,創建具有集產業、技術、管理全方位的先進制造業,提升制造業科學發展水平。

智慧健康技術促進專業委員會

海促會智慧健康技術促進專業委員會將充分發揮海促會的平臺優勢,團結醫療衛生領域的管理者、從業者、研究者與工程技術人,動員社會力量,共同發展醫療衛生信息化。

理事成員

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第五屆理事會理事名單(包含顧問)

(按姓氏拼音字母為序)

陳坤校 上海舜傑房地產有限公司 董事長

方明 上海天知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設計師

高文華 華域三電汽車空調有限公司 總經理

洪琛 上海機電大廈樓宇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

華建鴻 上海天知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董事長

蔣谷青 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劉佩琴 上海梅園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

羅奇敏 埃森哲中國 項目咨詢服務經理

呂忠 上海行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梅均 原上海市旅遊事業管理局 副局長

沈國雄 原中科院上海分院黨組 書記

施劍 上海市萬聯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姒海 南部非洲上海工商聯誼總會 會長

宋強 蒂森克虜伯普利斯坦汽車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OEM項目采購

宋建嶽 上海市書場工作者協會 秘書長

唐恩餘 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第一屆會長

滕培順 景聖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總裁

王淦斌 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亞擘 西安源鼎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許君婉 上海君廬企業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台中商標權申請

薛立剛 楊浦區海外聯誼會 理事

薛淵 上海生物電子標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楊俊義 西安施邁傳動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CEO

楊良駒 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第四屆科技教育部 部長

楊玉環原 上海市歸國華僑聯合會主席海促會 名譽會長

張紅傑 復旦大學社政學院 高級人才執行主任

張禮立 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 秘書長

張淑絹 上海佰威大酒店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弢 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第四屆 秘書長

張王詠 上海市永環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義榮 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第四屆 執行顧問

秘書處主要成員

會長 薛淵

無黨派人士,研究生學歷,工程師,現任上海生物電子標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市人大代表、徐匯區工商聯主席、總商會會長。

秘書長 張禮立



管理學專業博士,2016中國信息產業年度經濟人物。中國青年企業傢協會理事、盤古智庫學術委員,智慧城市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上海市僑聯青年委員

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浦東新區智慧城市研究院研究員、上海信息化中心專傢成員、中國人民大學CIO研究中心研究員等。主要著作包括《IT服務管理新論-中國

式智慧和西方文化整合的研究》,《大數據時代的雲計算敏捷紅利》,《軟件定義世界》,《智能制造創新與轉型之路》。

綜合管理服務部部長:馮一奇

市場對外聯絡部部長:黃瑤

組織章程

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

章 程

(2016年6月20日第四屆六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上海市海外經濟技術促進會(英文全稱:Shanghai Overseas Economics Technology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O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心促進海內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海內外從事經貿、科技的人士及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專業性社會組織(英文全稱:None Government Organization;英文縮寫:NGO)。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傢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海內外關系”的優勢,廣交海內外朋友,促進海內外經濟技術合作;重視功能建設、參政議政,為上海經濟建設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歸國華僑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本會組織會員秉承國傢改革開放要求,聯絡海內外人士關心和參與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二)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團結會員,廣泛聯絡海內外相關社團、企事業單位及人士,雙向溝通國內外經濟信息,促進上海與海內外進行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使本會成為上海與海內外人士及企事業單位進行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梁和渠道之一。

(三)根據上海經濟發展、改革開放以及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需要,努力做好“穿針引線”工作,為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提供咨詢服務和其他相關服務,提高服務的成效。

(四)本會依法維護會員在經濟技術合作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牽線搭橋,提供信息,咨詢服務,開展交流活動;承辦相關部門委托事項。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要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傢、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加強功能建設,自覺樹立規范發展意識、參與競爭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積極促進海內外經濟技術合作,為海內外經濟、科技交流引資引智的我國公民;

(二)單位會員:在滬發展事業的海內外華僑和臺港澳同胞的企業以及從事海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經貿活動、科技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秘書處發入會登記表;

(四)新會員與會領導交流;

(五)報請理事會通過;

(六)秘書處發證(牌)。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須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後應交回會員證(牌)。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本會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復。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負責人、理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理事人數不得少於七人,但一般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日常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的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大會審定;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之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決議和

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的,需報業務主

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根據需要,會長可召開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聽取秘書長的工作匯報。

第二十八條 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作為本會的智囊。成立顧問委員會,向本會工作提供咨詢。名譽會長和顧問由理事會通過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含65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權職: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內設辦公室、會員服務部、科技教育部),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由上屆部分理事和原負責人組成,由理事會推薦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咨詢委員會作為秘書處的參謀,協助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理事會推薦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事應當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瞭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佈,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應當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員的開支從本會收入中支付,控制在規定的比

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傢規定的社會團體財

政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

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況之一,應當終止:

1、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發生分立、合並的;

4、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2016年6月20日第四屆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傢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傢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台灣電動床工廠 電動床

台灣電動床工廠 電動床


arrow
arrow

    cfd519l5r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